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壹定空間的實體。壹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
(壹)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等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二)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復合層 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復合層結構。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
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包括:
(1)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
(2)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
(3)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
(三)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包括:
(1)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
(2)產品的形狀以及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的,
(3)產品表面的文字、符號、圖表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