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軟件企業認定條件和程序

2017-07-19
《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軟件企業認定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八條 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壹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壹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
(七)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軟硬件設施清單等;
(八)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以及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等;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並將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壹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並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等有關規定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軟件企業年審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省級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確定、公布年審結果,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省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後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復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並、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報備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認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級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可將上述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分別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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