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專利制度關於發明專利的標準

2017-07-19

關於發明專利的標準。即授予專利權的實質要件。根據臺灣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要件有三:壹是新穎性、二是進步性、三是產業上的利用性。對應於大陸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就新穎性來講,臺灣也是絕對新穎性標準。且臺灣亦采先申請原則,因此,臺灣的抵觸申請制度和大陸也基本相同。只是臺灣不承認本人在先申請可以構成抵觸申請。而大陸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改為本人的在先申請也構成抵觸申請。但臺灣的先申請原則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請,這樣,臺灣就沒有必要設立禁止重復授權原則了,先申請原則同時也是禁止重復授權原則。
就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來說,兩岸也是大體差不多,三種情況:壹是研究、實驗的發表,二是陳列於展覽會的公開,三是因他人未經同意而泄露者。時間也是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不喪失新穎性。關於創造性,臺灣的表述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有進步性(臺灣專利法22條),和大陸也僅是表述上的區別,在實際操作上應當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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