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叫專利分案申請?專利申請的分案提交期限是什麽?

2017-07-20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只要原專利申請未結案,亦即從原申請提交之日起至原申請結案之日止,申請人均可基於原申請,主動或被動提出分案申請。結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1)原申請獲得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終期限是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在2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前辦理辦登手續,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為準,而不受提前辦理辦登手續的影響。
(2)原申請被主動撤回:壹旦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原申請的聲明且
該主動撤回已生效,則不能再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也不能就原申請提出恢復權利。
(3)原申請被視為撤回: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之後,申請人不能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然而,如果該“視為撤回通知書” 本身不符合有關規定且在申請人進行意見陳述之後該“視為撤回通知書”被撤銷,或者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壹款或第二款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則申請人仍然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4)原申請被駁回: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駁回決定”之後至提出復審請求的3 個月期限屆滿之前,不管申請人是否將要提出復審請求,申請人都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的3 個月期限屆滿之後且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
求的,申請人不得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然而,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且獲得批準,則仍然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另外,在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之後以及在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綜上所述,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是:在原申請結案之前。換言之,只要原申請還處於未決狀態,申請人都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下面,筆者再討論壹種特殊的分案申請,即基於分案申請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下稱二次分案申請)的提交期限。

    《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5.1.1 節還規定: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由此可知,二次分案申請的各種情況下的提交期限也是根據原申請來確定的,而不是根據二次分案申請所直接基於的分案申請(下稱壹次分案申請)來確定的。

    然而,《專利審查指南》中進壹步規定了壹種例外情況,即“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也就是說,就算在原申請已結案的情況下,如果審查員就壹次分案申請發出了指明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則申請人仍然可以提出二次分案申請。

    在這方面,需要註意的是,壹般而言,只有在壹次分案申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指明壹次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缺陷的情況下,申請人才允許提出二次分案申請。

    另外,盡管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未明確規定在上述例外情況下提出二次分案申請的最終期限,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可以這樣理解:只要在壹次分案申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指明壹次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缺陷,則二次分案申請的提交時間可以是隨意的。然而,參照對壹次分案申請的提交期限的規定,二次分案申請應當在壹次分案申請結案之前提交,而且,為了更保險起見,最好在答復壹次分案申請的指明存在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或同時提交二次分案申請。

    而且,在這方面,還需要註意的是,上述例外情況(即允許在原申請結案之後遞交分案申請)僅適用於二次分案情況而不適用於壹次分案情況。(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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