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程序中出現下述四種情況時,復審程序終止。
1.復審請求人主動撤回其復審請求或上述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復審請求之後到作出復審決定之前,可以隨時主動撤回復審請求。壹旦復審請求人撤回復審請求,該復審程序終止。
此外,復審請求人在合議審查階段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未予以答復的,或者復審請求人收到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指出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但復審請求人既未參加口頭審理,又未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缺陷進行書面答復的,則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從而該復審程序終止。
2.復審決定的結論為駁回復審請求而復審請求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復審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後,復審請求人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復審程序終止。
3.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生效。
人民法院對復審請求人不服復審決定依法進行的起訴所作出的判決已生效(其中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決定的,則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完成該復審程序的全部工作後),該復審程序終止。
4.復審請求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則該復審程序中止,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後,壹審訴訟程序結束。若判決結果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依法上訴,則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恢復復審程序,此時若根據法院的判決重新作出有利於復審請求人的復審決定後,復審程序終止;若判決結果為維持復審決定且復審請求人未依法提起上訴,則復審程序隨之終止。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的,待二審判決生效後(其中判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決定的,則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依照二審判決作出復審決定後),復審程序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