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壹旦發現自己擁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被他人非法使用構成侵權時,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對遭到侵犯的專利權實行救濟:
(1)雙方協商解決。專利權是民事權利的壹種,當事人依法可以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因專利侵權引起的糾紛,法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然,當事人協商解決專利糾紛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請求行政處理。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是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請求處理專利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3)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同時也不願意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當事人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並且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除了上述救濟措施之外,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