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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種專利的審查程序。臺灣的三種專利,僅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且也采取早期公開、遲延審查制度。
提出實質審查的期限也是從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年,滿18個月進行公布,但根據臺灣專利法第37條的規定,提出實審請求的人是任何人,而不是大陸規定的限於專利申請人。如果經審查,發現發明專利申請不具有專利性,也要駁回專利申請,即作出“不予專利”的“審定決定書”。申請人可以在收到該審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提出再審查請求(臺灣專利法第46條),相當於大陸的復審程序。如果再審查認為應當維持的,則作出“再審查審定書”,相當於大陸的復審決定書。對“再審查審定書”不服的,可以向臺灣經濟部提出“訴願”(行政復議請求),或者向臺灣受理知識產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1)。而臺灣對新型專利並不進行實質性審查,而是和大陸壹樣,只進行形式審查。授權後,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要出具技術報告。而臺灣對外觀設計專利,即新式樣專利,則是進行實質審查,但不采取遲延審查制,而是形式審查後即進行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授予新式樣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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