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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註冊公告商標(標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壹項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需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需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臺灣商標異議,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異議申請書(載明主張法條、事實、理由)。 如果異議理由、證據資料不及於申請時提出,得請求延期補正。
2.規費。
3.異議人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籍或法人地位證明書)。
4.與上海及人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合同》。
5.申請書副本壹份(被異議人有代理人時須加附壹份)。
6.相關證據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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