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有什麽不同?

2017-07-19
發明專利申請必須要滿足壹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各個國家通用的標準要求,但是每個國家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的具體條件的要求卻有著微妙的差異。掌握這些不同之處對於專利申請能順利獲得授權非常重要。以下是日本專利法中授權條件與中國專利法的不同之處。

在日本特許法中,可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被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作出的技術性思想創造中具有高度的東西”,這其中的“自然法則”既包括自然規律,也包括人類總結出來的經驗規律,但不包括通過智力或精神活動構想出來的規律、人為的規定、經濟學規律、心理規律等。這與中國專利法中的相關規定,即智力活動的規則方法不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的規定相同。但是,有關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如果其利用了自然規律的裝置(硬件),也屬於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在中國專利法明確規定不授予專利權專利申請的主題中,日本特許法中有明顯區別的是:用於動物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生產植物或者動物的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動物和植物的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都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當然,日本法律中也有如《育苗法》這樣對植物新品種等提供保護的法律,但是壹項可以培育出若幹新品種的生物技術,被視為已經超越了新品種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

新穎性

日本特許法中,對發明的新穎性要求基本上與中國專利法的要求相同,它既不能屬於現有技術,也不能與抵觸申請中的發明創造相同,但不同之處在於,抵觸申請不包括相同申請人(全部相同)或相同發明人(全部相同)之前提交的專利申請。另外,對於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也有很大差別。在日本,因享有專利申請權的所有者的行為、或者違反專利申請權所有者的意願進行的公開,只要在公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就不會喪失新穎性,這其中不僅包括中國專利法中符合新穎性寬限期要求的在國際展覽會上的展出、學術會議、技術會議上的發表,還包括通過出版物、網絡、試驗的公開行為。因此,如果在中國因出版物的公開喪失新穎性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只要在出版物公開6個月內,在日本還有獲得授權的機會。

此外,對於醫藥的發明,之前被認為不具備新穎性的專利申請,如對於那些與現有技術的治療疾病相同、有效成分也相同的醫藥,投藥方法與現有技術不同的發明,在去年修訂的審查標準中,也具有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例如,為治療某種疾病X,現有技術中的投藥方法為每日壹次、每次1mg特定組成物,而對於每個月壹次、每次30mg的投藥方法,過去會因為不具備新穎性而被駁回,現在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前提是妳必須說明這種投藥方法的改進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非顯而易見的。

創造性

日本特許法規定,可授權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相對於現有技術,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非顯而易見的,這壹規定在字面上與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相同,但是,由於對“非顯而易見”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有時會造成不同的判斷結果。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在判斷創造性時,普遍采用“三步法”,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並由此確定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所達到的技術效果;(3)結合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其他相關現有技術,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為達到技術效果而采取的技術方案是否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的。而日本的創造性的判斷方法中,第壹步、第二步基本相同,獨特之處在於:第三步中,如果審查員得出“從現有技術和本領域技術人員周知的技術出發,要達到本發明的技術效果,本發明的整體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應該能夠容易想到的”這壹結論,那麽該發明的創造性會被否定。因此,在專利申請文件說明書中具體記述發明的技術效果,尤其是本發明獨特的、優於其它技術方案的效果,對明確發明的創造性是非常重要的。

實用性

日本特許法規定,可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有產業上的可利用性。這其中的“產業”不包括醫療行為,因此,與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相同,對人的治療方法和診斷方法,包括避孕和分娩的方法,均不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但是,這壹對實用性的要求,比中國專利法要求相對寬松,例如,對除人以外的動物的手術、治療、診斷方法也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對於利用獨特自然條件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也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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