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如何就相同發明要求優先權?

2017-07-19
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任壹成員或與臺灣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可以在從申請人第壹次在所說WTO成員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的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在臺灣要求優先權。 

對於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當提交專利時,申請人應同時提交聲明,並在申請書中指明相應國家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和該相同發明提交的國家。申請人應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呈交該申請被提交的國家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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