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異議程序簡介

2022年07月13日

來源:IPR誒aily中文網(ipr誒aily.cn)
作者:代麗榮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香港商標異議程序(香港稱“反對註冊”程序),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異議申請階段,異議雙方各自提交指定申請表格以及陳述書表明觀點及立場;第二階段是論證階段,雙方提出證據材料佐證陳述書中的理由及質疑對方的申請;第三階段則是最後的聆訊及裁決階段。


異議申請階段

異議申請階段的程序由異議人(香港稱“反對人”)遞交異議申請及異議理由觸發,被異議人(即香港商標申請人)收到異議請求後,如果決定繼續商標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答辯請求(香港稱“反陳述”)及應對異議理由的答辯理由。


1.提出異議請求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44條規定,“任何”人士可就商標的註冊事宜向產權署提交異議(香港稱“反對註冊”)請求。

異議人如果要反對某個商標註冊申請,異議人必須在有關註冊申請的詳情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公布之日起的3個月期間(規則第16(1)條)內向產權署提出異議請求及書面異議理由,該時限僅可延期壹次,為期2個月,延期請求必須在上述異議到期日內提出(規則第16(4)條)。異議人在提交異議請求的同時須將該異議請求的副本送交商標申請人(規則第16(3)條),如果該副本不能在異議期限內(或獲批延期的異議期限內)送達商標申請人,異議人可以對送交異議副本至申請人的期限請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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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議請求的費用及指定申請表格要求,具體如下:
✔ 提交異議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6, 官費HKD800
✔ 提交延期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13, 官費HKD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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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議請求的期限要求,具體說明如下:
商標申請公布當日是計算在3個月異議期間內的,例如:
✔ 公布日12月11日,那麽異議請求的到期日為翌年3月10日;
✔ 公布日8月31日,那麽異議請求的到期日為同年11月30日;
✔ 公布日11月30日,那麽異議請求的到期日為翌年2月28日(閏年則為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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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異議理由是基於在先商標提出的,書面異議理由中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 該在先商標標記;
✔ 如果是註冊商標的話,需列出註冊類別及貨品或服務;
✔ 如果非註冊商標的話,需列出實際使用的貨品或服務;
✔ 該在先商標的申請號或註冊號。

異議人請求延期提交異議請求時,必須同時提供要求延期的充分理由,例如“雙方仍在商議”及已經采取的行動和行動日期。產權署有權要求延期請求人提供延期理由的支持文件。如未能提供延期充分理由,產權署將根據手頭的資料和信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批準延期。

另外,對於送交申請人異議副本的期限請求延期的情況,如果異議人是在期限屆滿後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還須解釋延遲提出延期請求的原因。

異議人請求延期提交異議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產權署壹般會通知商標申請人並給予商標申請人14天的時間就該延期請求提出意見。如果處長沒有在到期前收到商標申請人意見,會默認商標申請人同意此延期請求。但無論雙方的意見如何,是否批準延期是產權署根據《商標條例》和《商標規則》酌情決定的。當14天期限屆滿時,產權署會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各方。對於此書面決定不滿意的任壹方可以在決定發出日後1個月內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

異議人請求延期提交異議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有限,商標申請人將不能獲準壹定時間提出意見。產權署會根據延期請求及手頭資料作出關於是否批準延期的暫定裁決並通知雙方,此暫定裁決最終是否生效將取決於任壹方是否要求進行聆訊及聆訊的裁定結果。對此暫定裁決不滿意的任壹方在暫定裁決發出日後1個月內,都有權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暫定裁決發出後,產權署壹般會給予雙方14天提意見的時間,如果產權署在14天的期限屆滿前沒有收到任壹方意見,會向雙方發出正式書面決定通知。

異議人在此階段提出延期請求的副本不要求必須送達商標申請人。


2.答辯異議請求

商標申請人收到異議請求副本後,如果決定繼續商標註冊申請,必須在接到異議請求副本後3個月內向產權署提交答辯請求(香港稱“反陳述”)及理由。該時限僅可延期壹次,為期2個月,延期請求必須在上述3個月答辯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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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答辯請求費用及指定申請表格要求,具體如下:
✔ 提交答辯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7, 無官費
✔ 提交延期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13, 官費HKD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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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答辯的的期限要求,具體說明如下:
如果異議人提異議請求日為5月18日,且異議請求副本送達至申請人日為5月19日,那麽提交答辯請求期限為同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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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書必須列出:
✔商標註冊申請人賴以支持其申請的理由;
✔ 他承認的異議請求陳述書的內容(如有的話);
✔ 他否認的異議請求陳述書的內容及否認的理由。他如打算提出事情的另壹版本,則須列出其事情的版本;以及
✔ 他既不能承認也不能否認的異議請求陳述書的內容。 

答辯書不屬於證據,因此不應偏離至證據的範圍。外國商標註冊證書、雜誌、報章、相片、促銷資料、發票及其他商業協議等證據,不應以任何方式載於答辯書,而應以法定聲明或誓章的方式在其後的舉證階段提交。任何以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的證據,均不會上載至知識產權署網站供網上查閱。

根據規則第17(2)條,商標申請人須在提交答辯請求及陳述書的同時,把該答辯請求及陳述書副本送交異議人。
   
商標申請人提交答辯延期請求的同時,必須提供要求延期的充分理由,例如“雙方仍在商議”及已經采取的行動和行動日期。產權署有權要求延期請求人提供延期理由的支持文件。如未能提供延期充分理由,產權署將根據手頭的資料和信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批準延期。

另外,對送達答辯請求及陳述書副本至異議人的期限請求延期,如果申請人是在期限屆滿後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還須解釋延遲提出延期請求的原因。

商標申請人提交答辯延期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產權署壹般會通知異議人並給予異議人14天的時間就該延期請求提出意見。如果產權署沒有在期限前收到異議人意見,會默認異議人同意此延期請求。但無論雙方的意見如何,是否批準延期是產權署根據《商標條例》和《商標規則》酌情決定的。當14天期限屆滿時,產權署會發出書面決定通知雙方。對於此書面決定不滿意的任壹方可以在決定發出日後1個月內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

商標申請人提交答辯延期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有限,異議人將不能獲準壹定時間提出意見。產權署會根據延期請求及手頭資料作出關於是否批準延期的暫定裁決並通知雙方,此暫定裁決最終是否生效將取決於任壹方是否要求進行聆訊及聆訊的裁定結果。對此暫定裁決不滿意的任壹方在暫定裁決發出日後1個月內,都有權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暫定裁決發出後,產權署壹般會給予雙方14天提意見的時間,如果產權署在14天的期限屆滿前沒有收到任壹方意見,會向雙方發出正式書面決定通知。

根據規則第94(6)條,如果產權署先期批準了異議請求的延期請求,則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征詢異議請求人意見的情況下,批準商標申請人的答辯延期請求。

申請人在此階段提出延期請求的副本不要求必須送達異議人。

如果商標申請人沒有在答辯時限內提交答辯請求及理由,則其註冊申請會被視作已經撤回(規則第17(2)條)。


3.異議書及答辯狀修訂請求

如異議人或商標申請人欲修訂其狀書,即異議理由或答辯理由陳述書,他應提交經修訂狀書的初稿,清楚顯示對原文的增添或刪除。同時,他應把副本送交另壹方。產權署容許另壹方在14天內就有關修訂表示同意或提出意見。如另壹方已表示同意有關修訂,產權署壹般會批準有關修訂。如產權署沒有收到另壹方的同意書,而修訂事項性質輕微(即改正排印上或文書上的錯誤),產權署壹般會批準有關修訂。如產權署沒有收到另壹方的同意書或意見,而修訂事項性質較為重大,則產權署會假設另壹方沒有異議。產權署在考慮各方提交的意見書後,會發出暫時決定。各方均有權根據條例第70條和規則第74條,要求召開非正審聆訊。如提交的初稿最終無需修訂而獲接納,送達經修訂狀書的程序可獲免除。如另壹方已提交其狀書,而他欲修訂狀書,他通常可在最後指示日期起計的21天內提交或送達經修訂狀書。如在聆訊後,修訂獲批準,尋求修訂的壹方壹般有權取回聆訊的訟費,而另壹方則壹般有權獲付修訂費用和修訂引致的訟費。


4.個案處理會議

根據規則第86(1)和(2)條,產權署可指示各方出席個案處理會議,以便他們集中爭論點後才提交證據,費用由各方自行支付。產權署須就個案處理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向各方發出最少14日的通知。


論證階段

在論證階段,異議人與商標申請人雙方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材料佐證各自陳述書中的理由及質疑對方的陳述書中的內容。證據必須以法定聲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才會被產權署考慮。


1.提交異議證據

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在遞交答辯請求和答辯理由書之後,異議人需在接到申請人答辯請求和答辯理由副本後6個月之內遞交異議申請的證明材料(需辦理公證)至產權署,同時將異議證明材料副本送至商標申請人。

關於異議人提交異議證據的期限要求,具體說明如下:
如果申請人在1月8日提交答辯請求和答辯理由陳述書,並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答辯狀的副本送交至異議人。異議人在1月11日接到該答辯狀的副本。提交支持異議請求的證據的最後日期為同年7月11日;
根據規則第94(2)條的規定,異議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須向有關法律程序的其他每壹方,即商標申請人送交填妥的延期請求表格T13的副本,以及支持其要求的理由。

如果異議人是在期限屆滿後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還須向產權署解釋延遲提出延期請求的原因。

異議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產權署壹般會通知商標申請人並給予商標申請人14天的時間就該延期請求提出意見。如果處長在期限前沒有收到商標申請人意見,會默認商標申請人同意此延期請求。但無論雙方的意見如何,是否批準延期是產權署根據《商標條例》和《商標規則》酌情決定的。當14天期限屆滿時,產權署會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各方。對於此書面決定不滿意的任壹方可以在決定發出日後1個月內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

異議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有限,商標申請人將不能獲準壹定時間提出意見。產權署會根據延期請求及手頭資料作出關於是否批準延期的暫定裁決並通知雙方,此暫定裁決最終是否生效將取決於任壹方是否要求進行聆訊及聆訊的裁定結果。對此暫定裁決不滿意的任壹方在暫定裁決發出日後1個月內,都有權要求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暫定裁決發出後,產權署壹般會給予雙方14天提意見的時間,如果產權署沒有在14天的期限屆滿前收到任壹方意見,會向雙方發出正式書面決定通知。

如果異議人沒有在期限內提交異議的證據,則視為放棄異議請求(規則第18(3)條)。


2.提交答辯證據

在異議人遞交證據材料之後,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也需在收到異議人證明文件副本日後的6個月內遞交異議答辯的證明材料(需辦理公證)至產權署,同時將副本送至異議人。

關於提交證據的期限要求,具體說明如下:
如果異議人在12月1日根據規則第18條提交支持其提出反對的證據,但在較早之前已經將該證據的副本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而申請人實際接到該證據副本的日期為11月29日(即在註冊處收到該證據前兩天)。規則第19條規定的有關提交支持提出申請的證據的6個月時限,由12月1日起才開始計算。因此,提交支持提出申請的證據(或表明不打算提交證據的陳述)的最後日期為翌年的6月1日。

根據規則第94(2)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須向有關法律程序的其他每壹方,即異議人送交填妥的延期請求表格T13的副本,以及支持其延期要求的理由。

如果申請人是在期限屆滿後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還須向產權署解釋延遲提出延期請求的原因。

申請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產權署壹般會通知異議人並給予異議人14天的時間就該延期請求提出意見。如果處長沒有在期限前收到異議人意見,會默認異議人同意此延期請求。但無論雙方的意見如何,是否批準延期是產權署根據《商標條例》和《商標規則》酌情決定的。當14天期限屆滿時,產權署會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各方。對於此書面決定不滿意的任壹方可以在決定發出日後1個月內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

申請人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時,如果距離期限屆滿的時間有限,異議人將不能獲準壹定時間提出意見。產權署會根據延期請求及手頭資料作出關於是否批準延期的暫定裁決並通知雙方,此暫定裁決最終是否生效將取決於任壹方是否要求進行聆訊及聆訊的裁定結果。對此暫定裁決不滿意的任壹方在暫定裁決發出日後1個月內,都有權要求要求聆訊,該聆訊期限不可以延期。暫定裁決發出後,產權署壹般會給予雙方14天提意見的時間,如果產權署在14天的期限屆滿前沒有收到任壹方意見,會向雙方發出正式書面決定通知。

如申請人在期限內提交陳述書至產權署,表明不打算提交證據,同時須把不提交證據的陳述書副本送達異議人;又或申請人在限期內沒有提交證據,產權署須把申請人並無提交證據壹事通知異議人。在上述情形下,有關異議會被視為已經準備妥當,產權署可根據規則第21條定出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3.異議人回應證據

如申請人提交證據,異議人有權以法定聲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進壹步證據。該等進壹步證據須嚴格回應申請人的證據,並須在申請人向異議人送達其證據後6個月內送達產權署(規則第20(1)條)。產權署可酌情延展此限期(規則第94條)。關於延展限期的程序,參照提交異議證據延期請求的程序。異議人須在提交回應證據的同時,把該證據的副本送交申請人(規則第20(2)條)。


4.進壹步證據

壹般而言,異議人提交回應證據後,各方提交證據的程序便告完畢。

提交證據的程序完畢後,某壹方可聲稱已出現進壹步的相關資料,應在商標註冊處長席前妥為提交。申請許可提交進壹步證據,並無法定的期限,但是,如有關事項已在聽候聆訊錄上的前列位置,提交進壹步證據(可能還有響應證據)便會影響聆訊的優先次序。是否容許提交進壹步證據,由註冊處長酌情決定(規則第20(3)條)。如在獲告知正式聆訊日期後提出申請,尤其是在聆訊前復核已進行後才提出,則有關申請極有可能不獲受理。在註冊處長行使酌情權之前,請求許可的壹方應提交壹份草擬的法定聲明或誓章,指明所涉及的進壹步證據。他亦須把文件的副本送交另壹方,征求另壹方的同意。另壹方表示同意,並不會自動導致處長批予許可,但會對請求許可的壹方有利。反過來說,另壹方不同意,也不壹定會導致申請遭拒絕。處長考慮過另壹方的立場後,會作出暫定裁決。任何壹方有權根據條例第70條及規則第74條要求進行非正審聆訊。

註冊處長會指定提交進壹步證據和送達其副本的時限,但所指定時限不大可能會遲於發出最終命令的日期起計14日。異議人有權作為最後提交證據的壹方。如申請人根據規則第20(3)條獲得許可,準予提交進壹步證據,則異議人如提出要求的話,處長便會給予另壹個限期,異議人提交和送達嚴格局限於響應的證據。處長會考慮新證據的範圍,以及該草擬本送達反對人已有多久,然後指定該限期。在有關各方之間的反對及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合並的情況下,如有關各方未能達成協議,處長相當可能會容許最先展開法律程序的人最後提交證據。


5.個案處理會議

根據規則第86(1)和(2)條,如果有關證據不能支持異議請求或答辯請求狀,產權署可指示各方出席個案處理會議。根據規則第87條,產權署可將訴訟費進行判決。產權署須就個案處理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向各方發出最少14日的通知。


聆訊及裁決階段

香港知識產權署在收到異議雙方的證明材料後即定出聆訊日期,異議雙方或其代理律師需出庭就所遞交的異議申請鱷答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做出陳述及辯駁,產權署在聽取了雙方陳述後,依法做出裁定,並且勝訴方有權向敗訴方就該案件整個過程的合理花費進行適當追償。


1.聆訊通知

異議被視為已經準備妥當或雙方證據提交完畢後,產權署會確定聆訊時間、日期及地點,將聆訊詳情通知各方。通常情況下,產權署會盡量給予各方兩個月的通知。


2.確認出席聆訊

打算出席聆訊的任何壹方,須於收到聆訊通知後的14日內,提交他打算出席的請求並繳費。該時限可要求延期 (規則第94條)。不過,要求延期的任何壹方須向該法律程序的其他每壹方送交該要求的副本(規則第94(2)條)。如註冊處在指明的14日內或任何議定的延展時限內,沒有收到出席聆訊請求及費用,便可視該方無意出席聆訊。根據規則第87條,處長可指示請求出席聆訊並繳費的各方出席聆訊前檢討。根據規則第87(2)條,處長會就聆訊前檢討的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最少七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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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席聆訊的費用及指定表格,具體如下:
✔ 提交出席聆訊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12,官費HKD1700
✔ 提交延期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13, 官費HKD200

雖然聆訊雙方任壹方可根據規則第94條申請上述聆訊期限延期,以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但他必須提供充分理由支持其延期請求。“現正考慮如何著手辦理”、“我們現正考慮是否提交證據”、“我們現正考慮提交進壹步的證據”或“我們現正等候申請人的指示”等並非準予延展時限的理由。此外,處長準予延展的時限相當可能會很短。

聆訊雙方提交打算出席聆訊的請求後,如他或其代表律師不能在指定聆訊日期出席聆訊,或有其他充分理由,可要求押後聆訊。處長如認為要求合理,便會指定新的聆訊日期及通知聆訊雙方。處長通常不會押後聆訊超過壹次。

如異議人或商標申請人任壹方未能提交打算出席聆訊的請求,或只願提交書面陳詞(必須在指定進行聆訊的日期當日或之前送達),處長須視其不打算出席聆訊,並會根據其現有的資料作出決定。

如聆訊雙方都沒有提交打算出席聆訊的請求,根據規則第75條規定,處長會根據所提交的證據及考慮所提交的書面陳詞(如有的話),在沒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決定有關事宜。


3.聆訊準備

處長會根據案件的情況,向各方就向註冊處提交欲引用的案例復印本及論點大綱,發出指示(例如異議人及申請人須分別於聆訊日期前至少5個及3個辦公日向註冊處提交案例復印本及論點大綱,並把副本送交對方)。

處長壹般會準許由大律師、現有紀錄所載此事的代理人、正式授權人員(如該方是壹家公司)或合夥人(如該方是合夥經營)代表出席聆訊。


4.聆訊

聆訊會公開進行(規則第77條)。異議雙方或其代理人或代理律師需出庭就所遞交的異議申請鱷答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做出陳述及辯駁,壹般情況下,陳詞的先後次序(按最終舉證責任)依次為:異議人—申請人—異議人。


5.聆訊決定

凡處長作出決定,他須向各方送交通知,告知各方該項決定(規則第91(1)條)。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獲判勝訴的壹方通常都有權獲得訴訟費。

凡通知內並無載有作出決定的理由的陳述,則有意索取該理由陳述的任何壹方,可以收到通知日後的壹個月內請求註冊處提供理由。該時限可以延期(規則第94條)。索取理由陳述的壹方在提交要求時,須同時向該法律程序的其他每壹方送交有關要求理由陳述的副本(規則第91(3)條)。理由陳述擬備後,便會送交該法律程序的每壹方(規則第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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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產權署提供決定理由的費用及指定表格,具體如下:
✔ 請求提供決定理由的指定表格為T12,官費HKD1500
✔ 提交延期請求的指定表格為T13, 官費HKD200

經聆訊後發出的決定理由陳述,會上載於產權署網站。如案件以書面聆訊的方式處理,有關之決定的理由陳述亦應在發出後上載於產權署的網址。


6.上訴

就任何針對處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而言,時間由送交載有該項決定的“信件”的日期起計算;但如某方提交要求索取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陳述,則時間會由送交陳述的日期起計算(規則第91(4)條)。雖然根據條例第85條,上訴是重新進行的聆訊,但若能取得處長的決定的詳盡理由,將會協助負責上訴的法院審理有關案件。因此,應繼續采用現行的做法,在考慮上訴時向處長要求提供書面理由。

如果在異議程序中商標申請人收到拒絕商標註冊的決定之日起28日內(按照規則第91(4)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55號命令第4(2)條規則計算)沒有向法院提交上訴請求,有關商標申請的狀態為“申請已被拒絕”。


總結

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香港商標異議程序可能很短,在第壹、二階段就結束了;也可能非常長,異議過程中出現很多變量。通常聆訊裁決輸的壹方,需要付勝訴壹方的異議費用,包括對方的官費及代理費。異議雙方要基於具體個案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及發生的費用,有所預期,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及時調整策略,合理把握異議目標。在異議過程中異議雙方壹定註意程序要求,基本上雙方必須進行聆訊前的所有程序,如有缺席,即很可能甚至壹定判定缺席方敗訴。

(註:本文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網站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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