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廈門市前沿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1 |
申请商标2 |
引证商标1 |
引证商标2 |
申请号 |
53077784 |
53064908 |
27627699 |
35241236 |
商标图样 |
|
|
|
|
申请日期 |
2021-01-18 |
2021-01-18 |
2017-11-22 |
2018-12-11 |
注册日期 |
|
|
2018-11-14 |
2019-12-21 |
申请人 |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力晚志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西安益合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别 |
35 |
|
35 |
35 |
冲突群组/项目 |
|
|
|
|
3501 |
广告;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代理;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 |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广告代理,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 |
广告宣传 |
/ |
3503 |
市场营销 |
市场营销 |
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 |
/ |
3508 |
(2)寻找赞助 |
(2)寻找赞助 |
/ |
(2)寻找赞助;(3)销售展示架出租 |
非冲突群组/项目 |
|
|
|
|
3502 |
/ |
|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
/ |
3504 |
/ |
|
人事管理咨询 |
/ |
3506 |
/ |
|
文秘 |
/ |
3507 |
/ |
|
会计 |
/ |
3509 |
/ |
|
(1)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
/ |
復審決定:
1、第53077784號: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241236號“益立圈及圖”商標、第27627699號圖形商標尚可區分,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2、第53064908號:經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壹、二圖形部分,在視覺效果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戶外廣告”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壹、二核準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若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壹般註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組合商標及純圖形商標同時申請,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同時做駁回復審,駁回復審的結果完全相反。純圖形商標復審失敗,組合商標復審成功。
從商評委的裁判結果,大概可以看出,今年的評審案件在相同近似的標準上稍微寬松,圖形部分不是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文字部分的顯著能夠增加商標整體的識別性,會更多考慮在市場上消費者對商標的呼叫。
【辦案啟示】
由於圖形商標的主觀性較強,查詢的準確度不如文字商標,如果客戶非常想要圖形,但是查詢結果不好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建議提出組合商標的申請,加入顯著性強的文字部分,即便申請階段遭遇駁回,復審爭取的成功性也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