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組合商標與純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看商評委裁定思路

2023年08月17日
從組合商標與純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看商評委裁定思路
————對比第53077784號、第53064908號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廈門市前沿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1

申请商标2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申请号

53077784

53064908

27627699

35241236

商标图样




申请日期

2021-01-18

2021-01-18

2017-11-22

2018-12-11

注册日期

 

 

2018-11-14

2019-12-21

申请人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力晚志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益合泰商贸有限公司

类别

35

 

35

35

冲突群组/项目

 

 

 

 

3501

广告;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代理;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广告代理,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

广告宣传

/

3503

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

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

/

3508

(2)寻找赞助

(2)寻找赞助

/

(2)寻找赞助;(3)销售展示架出租

非冲突群组/项目

 

 

 

 

3502

/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

3504

/

 

人事管理咨询

/

3506

/

 

文秘

/

3507

/

 

会计

/

3509

/

 

(1)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


復審決定:
1、第53077784號: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241236號“益立圈及圖”商標、第27627699號圖形商標尚可區分,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2、第53064908號:經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壹、二圖形部分,在視覺效果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戶外廣告”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壹、二核準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若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壹般註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組合商標及純圖形商標同時申請,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同時做駁回復審,駁回復審的結果完全相反。純圖形商標復審失敗,組合商標復審成功。
從商評委的裁判結果,大概可以看出,今年的評審案件在相同近似的標準上稍微寬松,圖形部分不是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文字部分的顯著能夠增加商標整體的識別性,會更多考慮在市場上消費者對商標的呼叫。

【辦案啟示】
由於圖形商標的主觀性較強,查詢的準確度不如文字商標,如果客戶非常想要圖形,但是查詢結果不好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建議提出組合商標的申請,加入顯著性強的文字部分,即便申請階段遭遇駁回,復審爭取的成功性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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