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一專利商標事務所受深圳市邁恩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委托,對深圳市迪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1405期《商標公告》上的第12139029號“SZTRS”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CNTRS”是異議人獨創並最先使用的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經過異議人多年的經營和宣傳,“CNTRS”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並與異議人具有了密不可分的聯系。被異議商標“SZTRS”中SZ為深圳的拼音首字母縮寫,異議人在先商標“CNTRS”中CN通常理解為中國的英文簡稱,因此雙方商標顯著部分都為”TRS”,被異議人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補輪胎內胎用合成物,工業用膠,輪胎粘合劑,固化劑,聚氨酯,氯丁膠,修補破碎物品的粘合劑,皮革膠,粘膠液”與異議人商標使用商品“礬土,酒精,工業用洗凈劑,硫化加速劑,橡膠防腐劑,化學防腐劑,未加工醋酸纖維素,未加工的環氧樹脂,銅焊制劑,工業用粘合劑”等屬於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必然會在消費者中產生混淆。而且,被異議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十分明顯的方式對異議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復制、模仿,嚴重侵犯了異議人的合法在先權利。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和事實,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SZTRS”指定使用商品為1類的“工業用粘合劑,補輪胎內胎用合成物,工業用膠”等。異議人引證在先註冊的第6984699號”CNTRS”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 礬土,酒精,工業用洗凈劑”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類似商品,且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故兩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2139029號“SZTRS”商標不予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