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44694號“BEIENS”商標異議案

2023年08月17日
【基本案情】
異議人:貝恩施(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所代理)
被異議人:上海頤悅貿易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人系異議人的特定關系人,被異議商標為被異議人明知而惡意搶註,並且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域名權;被異議人申請註冊多件商標與異議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及知名度的商標構成相同,構成了“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決定:雖雙方商標英文相同,但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不同,不屬於類似商品,因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在他類商品上申請了多件與異議人具有較高獨創性的“BEIENS”、“貝恩施”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標,且文字設計及構圖亦高度壹致, 此情形難謂巧合,被異議人未對其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據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於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立法精神。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應予以核準。

【典型意義】

本案被異議人申請了多件與異議人在先具有較高獨創性的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標,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已經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其行為具有規制的必要性。但由於本案發生在2019年《商標法》第四次修改以前,無法適用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新增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的條款,而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礙於法條嚴格的文義解釋也只適用於無效宣告程序,因此本案存在壹定的法條適用困境,此時商標局為了在個案中填補該漏洞,吸取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立法精神,對本案進行了參照適用,有利於對惡意註冊情形的規制,更好地維護異議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2016年《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2.1下列情形屬於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1)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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