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90074號“S7”商標無效宣告案

2023年08月17日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艾妮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僅為產品通用型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被申請人申請了多個與他人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其具有明顯的惡意攀附意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等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無效宣告裁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名下共註冊150多件商標,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了“迪奧悠美DIOOUMM"、“DEPLAYBOYD"“DIOG"、“FIRA" 、“冠軍爵仕 CHAMJASS"、“眉南春”、“盧森煲”、“芬狄納” 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被申請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交相關的使用證據,其註冊申請行為難謂正當,該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申請註冊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的行為,已經明顯損害了公共利益,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情形,此時任何人都可以去提起無效宣告,並不要求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返回
上一篇:第25544694號“BEIENS”商標異議案 下一篇:第47954837號“顯盈”商標異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