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954837號“顯盈”商標異議案

2023年08月17日
【基本案情】

異議人:深圳市顯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所代理)
被異議人:福建住小幫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申请号

类别

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

47954837

6

引证商标

21031755

9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及其引證商標文字完全相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異議人在明知異議人及引證商標的情況下仍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另,其還存在大量抄襲、摹仿其他主體知名商標的壹貫惡意,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商標註冊管理秩序。

異議決定: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產銷售領域以及消費對象,不屬於類似商品,因而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異議人引證商標中文非固有漢字組合,具有壹定的獨創性,被異議商標與之文字組成完全相同,同時經查,被異議人還申請註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壹定獨創性的商標或商號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且部分商標已被駁回或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能對此予以合理解釋。

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摹仿、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於禁止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立法精神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應予以核準。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典型意義】  

本案被異議人存在大量抄襲、摹仿其他主體知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已經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其行為具有規制的必要性。但由於本案發生在2019年《商標法》第四次修改以前,無法適用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新增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的條款,而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礙於法條嚴格的文義解釋也只適用於無效宣告程序,因此本案存在壹定的法條適用困境。但我們在代理過程中巧妙的沿用了《商標法》第七條的誠實信用的原則性條款,規制了被異議人的惡意註冊行為,維護了公平正義的商標秩序,並最終獲得了國知局的支持有效保護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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