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壹案

2023年08月17日
格x博(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宣告浙江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為“電動綠籬修剪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壹案

(壹)基本案情

請求人格x博(江蘇)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年09月07日首次委托北京某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專利權人浙江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為“電動綠籬修剪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作出第4936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專利權有效。

後格x力博(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方代理第二次無效請求案件,我方仔細研究了上述審查決定書並針對涉案專利重新進行了檢索與取證後,於2021年10月29日再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我方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書及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涉案專利與我方提供的對比文件不具有明顯區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作出第5551x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二)典型意義

《專利審查指南》中指出:“對已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和審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簡稱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則該請求不屬於上述不予受理和審理的情形。”

本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請求人第壹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請求人委托我方作為代理方後,我方在請求人所提供的對比設計的基礎上補充了新的證據,針對相同專利再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不違反無效宣告程序中“壹事不再理”的原則。在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我方提供的證據1與證據3具有結合啟示,兩者結合之後與涉案專利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無效宣告案件中,即使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仍可以不同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仍應盡量全面地進行現有設計檢索與證據篩選,避免造成時間與精力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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