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優衣庫商標未侵犯指南針等公司商標專用權

2020年12月08日
優衣庫被訴商標侵權 法院二審為其“正名”


當下,如何引導商標權利人誠信維權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焦點問題。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指南針公司)、廣州中唯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唯公司)起訴知名服裝品牌優衣庫的在華經銷商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迅銷公司)、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廣州百信廣場店(下稱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侵犯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維持壹審判決,迅銷公司和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未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在此前的壹審中,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曾起訴迅銷公司和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生產銷售的帶有某標識(下稱被訴標識)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擁有的壹件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專用權,壹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迅銷公司和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未構成侵權。


服裝標識引發糾紛

據了解,指南針公司成立於2004年7月,經營範圍包括展覽活動策劃、展具租賃等。中唯公司則成立於2005年4月,主要經營企業管理咨詢、企業形象設計、商標代理等。2012年3月14日,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第10619071號訴爭商標,隨後被核準使用在25類鞋、帽等產品上。


成立於2006年12月的迅銷公司,其股東為日本株式會社迅銷(下稱日本迅銷)。日本迅銷於1995年取得第791494號“UNIQLO”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於2003年取得第3012401號“優衣庫”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日本迅銷授權,迅銷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宣傳相關商品時多處使用了“UNIQLO”“優衣庫”以及被訴標識。


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認為,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標準,將迅銷公司、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的被訴標識與訴爭商標進行比對,兩者並無明顯差異,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兩者構成相同。此外,被訴標識使用在衣服等相關產品上,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涉嫌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將迅銷公司、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區法院)。白雲區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訴標識未構成對訴爭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沒有侵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標識是否構成對訴爭商標權的侵犯,並作出以下認定:首先,被訴標識與訴爭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從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出發,被訴標識由左右兩部分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個英文單詞豎排排列組成,三個英文單詞均有明確的讀音和字義,被訴標識與訴爭商標在音、形、義上均存在壹定差異性;其次,從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看,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就該案起訴時距訴爭商標核準註冊尚不足壹年,亦未提交訴爭商標知名度相關的證據材料。而迅銷公司、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的同時,亦使用了早已核準註冊的“UNIQLO”系列商標。“UNIQLO”系列商標經過長期經營使用已被市場所認可,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顯著性。迅銷公司、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將被訴標識中的左邊部分與“UNIQLO”系列商標結合使用在商品上,通過長期使用使得被訴標識獲得了較強的顯著性和市場美譽度,不會導致市場混淆,主觀上也難以認定其具有攀附訴爭商標實施“搭便車”行為的不正當意圖。再者,結合被訴標識與具有頗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標結合使用的情況,消費者已足可識別商品的來源,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不會對其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欺騙性誤導等。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迅銷公司、迅銷公司百信廣場店未構成侵權。(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肖晟程)

信息來源: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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