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制度

2017-07-19

   美國專利申請和審查中有壹些較為特殊的制度設計,充分利用這些制度,對獲取權利有較大幫助。


1、 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

   臨時申請是壹種用於建立“美國優先權日”但是不可直接獲得授權的非正式申請,申請人可在自臨時申請的申請日12個月內遞交正式申請時主張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或者在自臨時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將該臨時申請變更為正式申請。如果申請人在12個月內遞交正式申請時主張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則臨時申請的12個月期限並不計算在專利權期限內;如果申請人選擇直接將臨時申請轉為正式申請,則美國專利期限將會從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


2、 繼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繼續申請是以原申請案為基礎,在不修改發明實質內容的前提下,修改專利保護範圍而提出的申請。繼續申請是對同樣的發明提出的二次申請,其原始申請必須是壹個正式專利申請,並處於待比準階段。繼續申請中所披露的內容須與原始申請中相同。通常申請人可能在收到針對母案的最終審查意見或建議性審查意見後提交繼續申請。


3、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部分繼續申請是指以原申請案為基礎,部分修改發明實質內容而提出的申請。部分繼續申請的原始申請也必須是正式專利申請,並處於待批準階段。部分繼續申請與原申請案相同的部分,申請日與原申請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以提交新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通常申請人可能在收到針對母案的最終審查意見或建議性審查意見後提出部分繼續申請。


4、分案申請(Divisional Application)
   美國的分案申請與我國的分案申請基本相同,是以原申請案為基礎提出專利申請。分案申請與繼續申請既有許多相同之處,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附:分案申請與繼續申請
相同之處
   無論是分案申請還是繼續申請,其均享有原申請案的申請日,這也意味著分案申請和繼續申請都將與原申請案同時到期。分案申請以及繼續申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必須是原申請案已經公開的內容,不得加入新的內容。二者必須在原申請案審查過程期間提出。
不同之處
   申請人在答復針對原申請案的單壹性審查意見時,需選擇其中壹組權利要求繼續審查,其他未選擇的壹組或多組權利要求可采取分案申請的方式繼續進行美國專利申請。如果原申請案的保護範圍較小,申請人希望在原申請案基礎上修改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或者新增加權利要求,則可采取繼續申請的方式繼續進行美國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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