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類型及申請途徑

2017-07-19

日本專利申請的法律依據

規範日本專利申請的法律依據主要見諸於《特許法》、《實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特許法》、《實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的最新修改時間均為 2014 年 6 月 13 日。這裏,特許相當於我國的發明專利(以下稱“發明”)、實用新案相當於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稱“實用新型”)、意匠相當於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稱“外觀設計”)。
日本采取先申請主義,最先提出申請的可以獲得授權。另外,計算機軟件可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保護利用自然法則做出的技術創作中的高水平創作 3(《特許法》第 2 條)。因此,未利用自然法則的方案例如計算方法、金融保險制度、賦稅方法等不予保護。發明專利在日本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20 年(《特許法》第 67 條)。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需要就專利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通過實質審查後方可獲得專利權。日本發明專利的平均審查周期大為 20 多個月。通常在提實審之日起大約 16個月會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授權決定。 

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利用自然法則做出的技術創作中涉及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創作(《實用新案法》第 2、 3 條)。涉及材料本身或者方法的創作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實用新型專利在日本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10年(《實用新案法》第 15 條)。在日本,實用新型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通過基礎條件審查(《實用新案法》第 6 條之 2,對於保護客體、單壹性等的審查)和初步審查(《實用新案法》第 2 條之 2 第 4 款,對於手續費、形式等的審查)後, 進行實用新型專利登記。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周期比較短,提交申請之日起大約 4 個月就會發出授權決定。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通過視覺感受到美感的設計(《意匠法》第 2 條)。日本的外觀設計保護種類較多,還包括部分外觀設計、關聯外觀設計、 GUI 設計、秘密外觀設計、動態外觀設計以及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在日本的保護期限為自註冊日起20 年(《意匠法》第 21 條)。需要註意的是,在日本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需要通過實質審查,日本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將按順序采用自動實質審查制,不需要單獨提出實審請求(《意匠法》第 17 條)。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周期比較短,提交申請之日起大約 6 個月就會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授權決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率大約為80%。
日本專利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外觀設計專利為15年;實用新型專利為10年;發明專利為20年。

日本專利維持費:
外觀設計專利—註冊前繳第 1 年年費,註冊日起第 2 年前開始逐年繳;
實用新型專利—註冊前繳第 1–3 年年費,註冊日起第 4 年前開始逐年繳;
發明(特許)專利—註冊前繳第1–3年年費,註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日本專利申請途徑
申請日本專利主要有三個途徑,分別為:《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途徑、《巴黎公約》途徑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簡稱 JPO)提交專利申請。

1、《專利合作條約》( PCT)途徑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可以向包括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壹份PCT 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然後,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最早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向 JPO 提出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需要註意的是,通過 PCT 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提交進入國家階段的聲明、即國內書面(national formpaper) 1 以及交納相應的費用。

2、《巴黎公約》途徑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日本專利,是指申請人首次在任壹《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國家專利申請後12 個月(發明或實用新型) /6 個月(外觀設計)內向 JPO 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享有優先權。

3、直接向 JPO 遞交專利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向 JPO 遞交專利申請,但需註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海外申請專利時需要事先在中國進行保密審查。否則此專利申請對應的中國專利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 ( 《特許法》第 20條)。
申請語言

向 JPO 遞交專利申請時,原則上應該提交日文文本。 為了方便非日語申請的申請人有充分的翻譯時間,日本專利法中設有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 (外國語指 “英文”)(《特許法》第 36 條之 2)。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向日本 JPO 遞交專利申請時,若想利用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還是需要用日文填寫,而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可以提交英文文本 (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類申請稱為外國語書面申請。在提交外國語書面申請之日起 2 個月之內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若在該期限內沒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則該外國語書面申請視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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