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专利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科创板上市被终止审核

2021年08月02日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委会议审议结果,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嘉生物”)首发未通过,兴嘉生物科创板上市梦碎。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兴嘉生物在审核期间修改关于自身行业属性、专利数量额表述,公司对自身科创板定位的合理性存疑。


根据招股书显示,作为国内较早聚焦于矿物微量元素应用的企业之一,兴嘉生物在科创板上市拟募资3.29亿元,其中2.01亿元用于矿物微量元素产业园扩建项目。公司表示,该项目建成后,高品质矿物微量元素添加剂年产能增加60000 吨,其中有机矿物元素26000吨、羟基氯化物11000吨、复合矿物微量元素20000吨、发酵产品3000吨。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兴嘉生物于6月23日进入问询阶段,并完成了两次问询回复。据兴嘉生物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经发行人复核,公司不属于科创板“生物医药”行业定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二、生物与新医药”之“(七)农业生物技术”之“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之“安全、优质、专用新型饲料、饲料添加剂”,因此,公司已修订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公司所属行业重新定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之“第三条”之“(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图源:专利检索及分析


此外,兴嘉生物还将将53项发明专利(其中两项于2020年8月到期)修改为51项,将公司《研发管理制度》中董事长薪酬的70%和总经理薪酬的40%计入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并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薪酬统一在管理费用列报。


因此,除却兴嘉生物的行业归属定位不清以外,兴嘉生物或还存在以下问题:多项科创属性指标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专利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上市过程中修改其研发费用中的高管薪酬列支情况等表明其关于研发投入的内部控制或存在缺陷。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上交所决定对兴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图源:专利检索及分析


此外,科创板上市委还提出“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经销商是否根据其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国外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经销商期末库存水平是否合理;上述情形是否受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利用经销商囤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披露的各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的疑问。


图源:专利检索及分析


根据招股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兴嘉生物营业收入分别达到3.08亿元、3.12亿元及3.06亿元。2018年营业收入微增,同比增长1.3%;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负增长,同比下滑1.92%。可以看出,兴嘉生物近三年营业收入相对稳定,无明显增长态势。而2020年,公司预测营收在3.7亿元-4亿元之间,同比增长21.06%-30.88%。大幅度营收增长的原因,主要来自公司加大国内市场大客户开发力度,国内销量得以增长;另一方面,海外市场持续增长,其中核心区域北美和欧洲市场,销量增长幅度较大,同时新增的中东市场、南美市场销量增长。

从归母净利润来看,2017年至2019年分别为2501.92万元、4497.54万元、4976.06万元。2020年预测归母净利润6600-7000万元之间,同比增长32.4%-40.14%。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48%、34.71%、37.36%和37.11%,研发投入比例分别为4.71%、5.39%、5.10%和 5.11%。

细分来看,兴嘉生物主营业务有三类:单体微量元素、复合微量元素及微平衡生态有机肥。2019年,这三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出现分化态势,单体微量元素收入同比增长15.95%,复合微量元素收入同比下滑15.36%,微平衡生态有机肥收入同比下滑65.2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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