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代理照明公司被诉侵权案二审改判胜诉!

2022年11月18日

近日,中一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而结案。我方取得了本案的全面胜诉,成功阻击对方恶意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为蒋芳霞律师。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某实业公司以照明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灯具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照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一审中,法院认定照明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判决照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某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余元。

照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中一律师团队提起上诉。蒋芳霞律师等人进一步梳理该案的案情,发现并制作了现有设计抗辩的新证据材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上诉意见: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审中,中一团队提交了补强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设计在国外视频网站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使只是一周左右),且大概率系原告对其所设计产品的宣传推广,换言之,相关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另,客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也相近似, 故我方依据新证据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两审中产生的相关诉讼费。即我方上诉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本案涉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国外网络视频作为公开证据时对公开时间、公开状态、公开方式的认定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中一法律团队
中一知识产权法律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逾16年,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实现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等专业服务,范围涵盖专利诉讼类、专利非诉类、商标诉讼类、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及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一法律团队成员均为具有丰富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成员多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曾先后服务过TCL、顺丰、海洋王、平安、小天才、美的、周大福等知名企业,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更有行业内知名专家直接指导办案,快速突破案件难点,推进案件进展,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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