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一知识产权代理广东某制药公司(下文称我方客户)与湖南某制药公司(下文称原告)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标的3000万),历经管辖权异议,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一审胜诉。本案诉讼代理人是蒋芳霞、孙文闻律师。
原告为一项中成药物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原告以我方客户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北京某大药房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
我方接受委托,在答辩期内就充分研究了原告的证据材料并深入分析案情,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早就停产,我方与北京某大药房并无任何业务往来,怀疑原告存在不合法的拉管辖行为,遂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我方客户所在地管辖法院。
根据查实的取证经过,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我方客户所在地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详情可查看“知产北京”公众号文章《以案释法 | “陷阱取证”拉管辖,法院能支持吗?》。
2.一审案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其技术方案由配方、用途及制备方法三个部分组成,我方答辩称被诉中药产品的组分配方、实际用途、制备工艺均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资料及涉案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及其授权文本的内容,分析得出:配方方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将我方客户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纳入到等同方案中;用途及制备方法方面,两者皆不构成等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客户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等均由原告承担。
至此,本案取得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