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代理中药专利维权/应诉案一审胜诉

2023年03月01日

日前,中一知识产权代理广东某制药公司(下文称我方客户)与湖南某制药公司(下文称原告)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标的3000万),历经管辖权异议,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一审胜诉。本案诉讼代理人是蒋芳霞、孙文闻律师。


案情介绍

1.管辖权异议

原告为一项中成药物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原告以我方客户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北京某大药房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合理费用。


我方接受委托,在答辩期内就充分研究了原告的证据材料并深入分析案情,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早就停产,我方与北京某大药房并无任何业务往来,怀疑原告存在不合法的拉管辖行为,遂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我方客户所在地管辖法院。


根据查实的取证经过,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我方客户所在地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详情可查看“知产北京公众号文章《以案释法 | “陷阱取证”拉管辖,法院能支持吗?


2.一审案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其技术方案由配方、用途及制备方法三个部分组成,我方答辩称被诉中药产品的组分配方、际用途、制备工艺均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资料及涉案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及其授权文本的内容,分析得出:配方方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将我方客户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纳入到等同方案中;用途及制备方法方面,两者皆不构成等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客户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等均由原告承担。

至此,本案取得一审胜诉。


中一法律团队
中一知识产权法律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逾16年,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实现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等专业服务,范围涵盖专利诉讼类、专利非诉类、商标诉讼类、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及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一法律团队成员均为具有丰富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成员多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曾先后服务过TCL、顺丰、海洋王、平安、小天才、美的、周大福等知名企业,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更有行业内知名专家直接指导办案,快速突破案件难点,推进案件进展,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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