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9日~2023年9月18日
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建立的保护名录,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住所地或产品制造地、销售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商标。
本项目主要目的是建立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将名录抄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院、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申请保护。
3.1纳入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处于使用状态的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予以重点保护。
a) 驰名商标,包括:
1)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2)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b) 老字号商标,包括:
1) 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
2) 被认定为广东省老字号或其他省级老字号的商标。
c)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以下简称“地理标志商标”)”;
d)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商标: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 3 年的纳税额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信誉,该商标的价值在广东商标协会统筹开展的商标价值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
3) 在经营过程中,能给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明显高经济收益的商标品牌,该商标品牌价值在广东商标协会统筹组织开展的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
4) 商标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摹仿、翻译、仿冒、假冒及不正当竞争。
3.2延续申请
1)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2)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商保委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纳入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本次申报工作拟定于 6 月 1 9 日启动,申报成功后等待专家组审核。通过审核纳入保护名录的企业名单,将由商保委通过广东商标协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 体等发布认定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公示届满后, 由商保委通过广东商标协会 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告,并向申请人 颁发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保委备案:
a ) 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b) 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