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4.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1.按照规定及时并持续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人应确保其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2.规范使用
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注册时的规范,与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避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
3.留存使用证据
商标权利人应建立和维护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这些证据可以在需要时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明。
4.公司信息变更,商标同步更新
公司名称或地址变更后,请立即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变更,确保商标信息与公司现状一致。
5.商标监测
定期进行商标监测,包括查询商标注册情况和市场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风险。
6.加强商标管理
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明确商标的申请、使用、续展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7.积极应对“撤三”申请
一旦商标被提“撤三”,商标权利人应及时响应,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8.与专业机构合作
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寻求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专业机构能够提供全面的商标咨询、防御及保护服务,为企业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企业及公众如有商标相关服务需求,欢迎拨打中一热线0755-82094518或进入公众号点击“联系-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