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与大陆专利制度不同。对于在中国大陆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不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动获得授权。如果仅在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将无法自动保护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权益。笔者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专利代理师了解有关申请和审查制度,方便专利代理师为想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专利服务。
PART.01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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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分为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1)标准专利包括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
转录标准专利是基于再注册制度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指定的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
原授标准专利是基于原授专利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该制度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施行。
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20年,转录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指定专利在指定局的申请日起算,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的申请日起算。
(2)短期专利是指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
(3)外观设计专利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起5年,之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25年。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并不像中国大陆一样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对专利定义是:发明如属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而且不属任何被豁除的类别,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属可享专利的发明。因此,从保护内容看,转录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均类似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从保护期限看,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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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设计及新型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2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日起算。
其中,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专利(又称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设计及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实用专利着重于产品的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进;而实用专利的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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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台湾地区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2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其中,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都是保护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着重于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进。但发明的保护客体较广,包括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物品(有一定空间型态)、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保护客体仅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而设计专利是保护对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
PART.02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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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的取得有两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公布。
其次,申请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予以公布。
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仅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
(2)原授标准专利为由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的专利,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主要确定寻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例如该发明是否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能作工业应用。
(3)短期专利申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直接受理。短期专利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规定检索机构对此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规定检索机构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日本、俄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
(4)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总结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原授标准专利则需要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审查方式看,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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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有两种途径:
a.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直接提交新申请;
b.基于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发明专利。
(2)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是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技术方案,从而增加该物品的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专利,保护主题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在审查方式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才可以授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的实体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3)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在在先申请日的6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审查请求,经过审查合格后才可以授权。同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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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PART.03实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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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中只有原授标准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介绍以下两点:
(1)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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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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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1)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台湾地区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定义是:“称发明者,谓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为新颖性、进步性和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地区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而且,台湾地区也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地区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基本相同。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大体差不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地区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和大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基本没有区别。
(2)关于新型专利的标准
台湾地区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称新型者,谓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件或改良”。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不具有创造性。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而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