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08月20日


一、关于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1.如何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以下简称进入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进入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例如,某国际申请,要求了一项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7年9月5 日,国际申请日为2018年9月3日,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办理了进入手续,同时提交了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但是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自 2017年9月5日起算。

(2)文件
①根据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两者只能择其一),提交对应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需注意,在填写该表格时必须正确写明国际申请号。
②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③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

(3)费用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必要时还应当缴纳宽限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了优先权的,还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关于费用的缴纳参见“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适用时)。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对译文提交日和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的费用缴纳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2.如何获得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表格:http://www.cnipa.gov.cn/。

3.如何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声明表格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表格后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请根据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4.如何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相关文件:
(1)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PCT窗口直接提交。
(2)邮寄:将文件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3)电子文件形式提交: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5.如何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了办理前述进入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必要手续:

(1)按规定提出明确请求。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在进入声明第15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9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的,可以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提出请求。

(2)国际局尚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交经受理局或者国际局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申请人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请求方式为在进入声明第15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还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PCT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6.如何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
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必须提出明确请求。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在进入声明第16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提前公布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办理进入手续后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7.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是否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依据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关于费用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1)缴费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费用,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网上缴费页面缴纳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国际申请号/国家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并标明所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类型。

(2)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收到该通知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缴费如有问题可咨询客服电话010-62356655。需注意,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进入手续后,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才能确定进入日,给予国家申请号,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及时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将导致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2.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的减免
(1)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适用时)。
(2)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3)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3.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列表(CNY: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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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填写注意事项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第18栏中填写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及原受理机构名称,并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或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中记载的优先权声明事项一致。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
国际局发出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2.优先权要求费的缴纳
每项优先权要求费80元,申请人必须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缴纳并缴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3.在中国国家阶段能否改正在国际阶段遗留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的书写错误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优先权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

4.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1)对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2)对于在先申请是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当国际检索报告相关文件一栏内标明“PX”、“PY”类文献或者国际检索单位未能在自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时,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除了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之一,或者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PCT实施细则4.17(iii))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外,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3)如果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5.优先权的恢复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8条的规定,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PCT实施细则第26 条之二. 2的情形, 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

(3)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①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②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③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④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四、关于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经国际局记录的变更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在国际阶段国际局应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其姓名(名称)、居所、国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对请求书中的发明人或其姓名的变更等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指定局。如果国际局已记录并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但是必要时应当补交证明文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2.经国际局记录的哪些变更需要申请人补交证明文件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例如,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五、关于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PCT国际申请,申请文件中含有序列表的,该序列表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
WIPO ST.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网址:https://www.wipo.int。
申请人应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XML格式),对于纸件申请,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可以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提交的序列表应当与国际公布的一致。


六、关于错误更正
1.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或决定等文件有错误时如何请求更正
如果申请人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决定等文件有错误,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指明出错的文件名称以及错误之处,审查员核实后予以答复或者更正。

2.申请人发现国家公布文本中有错误时如何请求更正
如果申请人发现国家公布文本有错误,申请人可以提出更正错误请求,审查员核实后予以答复或者更正。
更正错误请求书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

3.如何请求更正国际局记录的申请人或发明人事项的错误
如果该错误属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申请人自己明显填写错误造成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来改正,当事人(申请人或发明人)作出的声明可以作为办理变更手续的证明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节的规定。

4.如何请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由于国际单位在事务处理上的疏忽而造成发出错误的通知书、在国际公布文本上出现了错误的记载、国际公布文本错误或者造成漏发通知书、遗漏记载,由此导致进入国家阶段后审查员作出“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补正”“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等处理的,申请人可以自审查员发出相应的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该要求可以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出更正错误的请求。


七、其他
1.关于国际阶段修改文件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按照PCT条约第19条或者第34条提出过修改,如果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希望将其作为审查基础,应当在进入声明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栏中明确指明,并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最迟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修改的中文译文。

2.关于改正译文错误
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
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更正。
(1)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述期限内主动提出改正请求:
①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②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应当提交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同时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和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的译文改正费为300元,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的译文改正费为1200元
(2)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通知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

3.关于援引加入
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并在进入声明中正确指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请文件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请文件)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涉及的优先权,但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或者第5.2.6节的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按照规定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收到审查员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可以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如果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审查员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5.1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该项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


八、申请人如何获得帮助
1.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010-62356655

2.在线咨询
网址:http://www.cnipa.gov.cn互动交流栏目

3.如何获得进入其他国家的相关信息
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PCT申请人指南—国家篇》,或访问http://www.wipo.int,http://www.cnipa.gov.cn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23/art_373_20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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