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1983年商标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从“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篇章结构大幅调整。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信号是:商标制度的价值重心,正从“重注册”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注而不用”可能被官方主动撤销,“用得误导”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或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囤积式申请”本身就可能收到警告和罚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在新法下继续有效(第八十七条),但使用、管理、处罚的新规则将覆盖全部存量商标——留给企业完成合规自查的窗口期,就是现在。
新法施行日:2027.01.01
修法规模:9章87条
异议期缩短:3→2个月
罚款上限: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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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依据
新法第五十七条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的基础上,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的规定。撤三从“民不告、官不理”变为“官方可直接出手”,长期沉睡的商标面临批量清理风险。
风险场景
1.为防御目的注册了大量关联类别,实际从未投入商业使用;
2.业务收缩、产品迭代后,旧品牌商标持续闲置;
3.集团内多家主体重复注册、交叉持有,缺乏统一使用规划。
自查清单
1.拉取全量商标清单(含关联公司名下),标注每枚商标的注册类别与注册日;
2.识别注册满三年、且近三年无使用记录的商标;
3.为每枚闲置商标标注处置方向:继续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变现、主动注销。
行动建议
对仍有价值的闲置商标,尽快通过真实使用(包括互联网渠道的销售与宣传)激活并留存使用证据;对确无价值的,建议主动注销而非被动等待撤销——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主动注销可借助这一规则形成一年‘隔离保护期’,比被动等待撤销更可控,也能避免商标资源白白沉淀。
条文依据
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即实践中俗称的“心机商标”),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这类行为投诉举报;第二条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线上使用不再是监管盲区。
处罚速查(新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风险场景
1.产品包装、电商详情页上,将注册商标变形、拆分、增减字后使用,实际形态与注册形态不符;
2.字体、排版刻意贴近知名品牌,制造“山寨既视感”;
3.直播间口播、贴片物料中使用的标识与注册证上的商标不一致。
自查清单
1.抽查在售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比对商标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是否一致;
2.检查电商平台店铺、官网、直播间物料中的商标使用;
3.排查是否存在刻意模仿他人知名品牌视觉设计的元素。
行动建议
立即纠正不规范使用,做到“注册什么样、使用什么样”;对确需变化的标识,及时提交新申请,而不是“将就用”。整改成本,远低于五倍罚款加商标被撤销的代价。
条文依据
新法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且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仍接受委托的,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同时,新法第十四条将‘动态标志’与文字、图形、声音等并列纳入商标构成要素,开放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注册——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动态界面、影视片头动画等‘天天被用户看到’的动态元素,首次具备了商标注册的明确通道。
风险场景
1.关联公司多头申请、批量囤积同一字号商标;
2.全类别“撒网式”防御注册,远超实际经营需要;
3.在审申请中包含大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类别。
自查清单
1.盘点全部在审商标申请,标注每件申请对应的实际业务或明确的使用计划;
2.评估申请总量与经营规模(产品线、业务范围、发展规划)是否匹配;
3.识别可布局的动态标志等新型商标要素。
行动建议
对在审申请,准备能够说明商业合理性的材料(产品规划、市场投入、品牌策略文件),以备审查或异议程序中说明;确无必要的申请可依新规主动撤回。研发团队也不妨反向思考:APP动态图标、开机动画这些伴随用户高频触达的动态元素,现在是可注册的品牌资产——这是本次修法给创新企业留出的一扇新门。
条文依据
新法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对权利人而言,发现抢注、仿冒后组织异议证据的时间被压缩了三分之一。同时,第七十六条强化了执法取证措施——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涉嫌侵权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七十七条明确侵权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风险场景
1.月度监测的固定节奏,可能让企业在两个月异议窗口内措手不及;
2.使用证据散落在市场、电商、公关各部门,需要时临时拼凑;
3.异议决策链条过长,法务、业务、代理机构层层审批,拖过窗口期。
自查清单
1.检查商标监测频率,确认发现疑似抢注后仍剩余足够的异议证据准备时间;
2.梳理异议决策流程,明确授权路径与响应时限;
3.检查使用证据归档制度:销售合同与发票、广告投放记录、电商页面截图、直播录屏、展会照片,是否按商标维度系统归档。
行动建议
将监测周期调整为每周或每两周一次;预先准备异议理由书模板与证据包框架,压缩决策链路;建立以商标为维度的使用证据台账——它既是异议、无效程序的弹药,也是应对撤三的自保证据(互联网渠道的使用现在明确算数)。维权获赔口径也变了: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一并主张,证据留存的每一分投入,都有回报出口。
新法第二十一条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扩展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衔接国际条约规则;第六十三条将驰名"认定"修改为"确认",遏制为荣誉而"认定"驰名的倾向;第六十九条新增规定:在境外发生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出具确认文书,为该商标在境外维权提供官方证据支持;第八十一条规制恶意诉讼——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条全面强化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义务与法律责任(机构未备案最高可罚5万元,从业人员违规最高可罚10万元)。
机会与风险并存
1.核心品牌被跨类抢注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有望获得跨类救济;
2.出海遭遇境外抢注时,可请求国知局出具境内驰名情况的确认,配合当地救济程序;
3.遭遇竞争对手借商标诉讼实施商业打击时,第八十一条提供了反制与索赔的法律依据(该条款的具体适用标准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自查清单
1.核查核心品牌的知名度证据积累: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获奖记录、媒体报道是否系统归档;
2.检查商标代理机构的合规状态:是否依法备案、有无利益冲突代理情形;
3.梳理境外主要市场的商标布局,识别抢注风险点。
行动建议
把品牌知名度证据纳入年度归档制度,为未来可能的驰名确认程序备料;出海前优先完成目标市场注册布局,遇抢注及时启动第六十九条确认程序;选择代理机构时核查其备案与合规记录——新法下代理机构的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合规的机构才是企业商标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距离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还有四个月,建议按以下节奏完成过渡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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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给企业划出的不是一条起跑线,而是一条合规线:注册时讲得出商业逻辑,使用时对得起注册形态,闲置时舍得主动出清,维权时拿得出证据。商标管理的逻辑,正在从证书管理升级为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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