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专利申请对比,差别太大了!

2017年07月04日



图为培训现场


    6月27日,韩国知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FirstLaw多位专家莅临中一知识产权,为中一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及客户分析中韩专利制度差别,讲解韩国专利申请要点及策略等内容。

    不听不知道,中韩专利申请竟然有这么大差别!


差别一:在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也要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相似。在韩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接受实质审查。任何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加快审查。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与中国不同的是,韩国外观设计程序还包括实质审查(但是,没有实审请求制度)。实质审查中审查工业可利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但是针对部分物品,为了加快授权速度,不审查新颖性问题。该审查方法被称为部分审查授权制度。作为部分审查申请对象的物品是,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类(服饰和服饰用品)、第五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第十九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美术用品及教学材料)的产品。



    从申请至授权需要时间根据OA的发行次数、异议申请以及复审请求与否不同,但通常情况下(即未经过复审授权的情形),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复审程序需要增加1年以上的时间)。

    据统计,约有57.7%外观设计申请不发行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作出授权决定,约42.3%的申请案件,发行约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差别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率明显低于发明专利授权率

    据统计,约有5.6%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发行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作出授权决定,约94.4%的申请案件,平均发行1.05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约有45.2%的案件被作出授权决定。

    据统计,约有6.5%发明专利申请不发行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作出授权决定,约93.5%的申请案件,平均发行1.05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中约有63.7%的案件被授予专利权。


差别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之间可进行类型变更

    过去,韩国与中国一样,同样的发明创造允许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废除了重复申请制度。取而代之,新引入了申请类型变更制度,自申请日起至收到第一次驳回决定书30日以内(可延长60日)或者缴纳专利登记费之前,申请人根据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可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之间进行类型变更。但是,请求变更的专利申请,必须重新经过实审请求以及实质审查才可授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韩国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差别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失效有两种方式

    在韩国,专利权失效有两种方式:取消请求和无效请求。

    取消请求: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韩国特许审判院取消该专利。但是,专利取消理由仅限于审查中未提及的、基于新引入的对比文件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和违背先申请原则的问题。

    无效请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员请求韩国特许审判院无效该专利。


    韩国专家通过对比分析、流程图解、数据比较等多种方式详细解读了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在场听众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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