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王老吉共享红罐凉茶装潢,加多宝要做回红罐?

2017年08月17日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王老吉与加多宝分别发出了官方声明。

又能穿小红衫了,加多宝欢欣鼓舞,奔走相告。王老吉略显淡定,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合理避让,善意履行。关于加多宝是否会用回红罐包装,网上也有一番讨论。有观点认为,加多宝已经花费大量营销费用,打响了金罐加多宝的知名度,再度启用红罐凉茶并没有太大意义。目前的凉茶市场更需要形象和战略的差异化,当然,也不排除加多宝推出红罐凉茶来干扰竞争对手。如果真要启用红罐,加多宝必然也会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市场风险和预期。

从包装上来看,目前国内三大凉茶品牌:王老吉、和其正的罐装凉茶以红色为主打色,王老吉的盒装凉茶则一直使用绿色;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包装装潢纠纷案之后改用金色,其盒装凉茶则使用红色。值得关注的是,王老吉近期推出了几款盒装新品凉茶,采用的绿色新包装有点亮眼!看来,王老吉已经向前看啦!



话说回来,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广告语、包装系列恩怨,几乎引发了一场全民口水战,也将凉茶的知名度炒到一个制高点,新的凉茶品牌不断冒出,凉茶产销量更是节节攀升。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市场上凉茶品牌超过50个,中国凉茶产量在2010-2015年的5年的时间内翻了一倍。

乍看上去,凉茶市场欣欣向荣。而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战争中,营销费用高涨,凉茶整体价盘下跌,利润率逐渐降低。“在王老吉与加多宝这两年大打出手争抢地盘的形势下,凉茶的整体价盘已然下跌,甚至有些重点餐饮终端这些品牌已经做十搭七了,算下来一罐不到2元钱。”

此前两家企业虽然将凉茶行业发展壮大,但已经使该行业面临天花板,想要突破也有一定难度。市场上饮料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大众口味变化迅速且越来越难迎合。除了包装、广告语、商标外,“凉茶领导者们”下一步还能玩出什么新花样?

如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


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加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为其提供选择或者兜底的保护。

1.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装潢中的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的运用,符合新颖性、富于美感和实用性的条件,就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2.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条规定,三维标志和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一个企业认为它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达到了产品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就可以将该包装装潢申请为立体商标,或者各种要素组合的商标。

3. 商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三维的立体造型,还是平面的文字、图形、色彩或者其组合,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对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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