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一)个人:
1.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户口薄等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二)企业: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当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交此申报表)。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官方受理单位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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