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须知(试行)

2017年08月10日

一、受理依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76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广东省的个人(以申请人地址为判断依据);
   (二)专利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三)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受理程序,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之后;
   (四)提出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包括: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广东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东莞市、中山市)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2份);
    (二)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书;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对于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深圳地区除外);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地区)。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文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优先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上加盖推荐意见和签章;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六、审核期限
代办处收到合格文件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专利优先审查。

七、联系方式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栋7楼,邮编:510070
电话:020-3765603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 
电话:0755-26612232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84248,62084279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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