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的合理性的意义、技术方案合理性对后续审查过程中的修改以及最终走向授权还是驳回的影响等的分析,说明在质控过程中,代理机构审核人员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合理这一点上的原因。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2)页指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保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发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包括一个合理的技术方案是能够走向授权的最基本前提。同时,说明书及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在专利的审查期间,尤其是发明的审查期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均建立在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的范围之内,而如果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大多时候需要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说明书中的内容,因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记载的技术方案也需要是合理的。
这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指的是技术方案条理清晰,逻辑准确,表述不会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没有前后矛盾的技术特征等。下面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该问题。
例一:一个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特征“根据所述用户ID生成用户帐号,所述用户帐号用于所述用户登录安装于所述移动终端上的应用;其中,所述用户帐号由用户指定生成”。在该技术特征中,前面记载了根据所述用户ID生成用户帐号,而后面又记载了所述用户帐号由用户指定生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时不知道是根据所述用户ID生成用户帐号,还是由用户指定生成,造成技术方案前后矛盾。
例二:一个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特征“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搜索指令是否被触发,还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用户暂停在所述搜索框的输入操作超过预置时长,或所述用户在所述搜索框中输入特定字符时,确定所述搜索指令被触发”。在该技术特征中,“用于”还“还用于”本应连接两个并列的技术特征,然而,“还用于”后面的技术技术特征却是“用于”的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造成技术方案逻辑存在错误。
例三:一个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特征“当用户选择基于人物数量的照片分类方式进行分类时,所述存储模块包括:识别单元,用于对当前拍摄获得的照片进行人脸识别,获取所述照片中的人物数量”。在该技术特征中,由于存储模块包括的部分应该是确定的,因此不能限定为在某个时候存储模块包括识别单元,造成技术方案表述上存在问题,影响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例四:一个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前面记载了“所述方法包括:在接近传感器所属移动终端处于来电状态时,判断手势接听功能是否有效”,后面又记载了“所述判断手势接听功能是否有效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识别所述移动终端所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包括系统唤醒状态和所述来电状态”,这样,特征整合起来就成了“所述方法包括:在接近传感器所属移动终端处于来电状态时,识别所述移动终端所处工作状态,判断手势接听功能是否有效”,即,在移动终端处于来电状态的工作状态下,却要识别移动终端所处的工作状态,造成技术方案逻辑错误。
当然,有问题的、不合理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过程中进行修改,然而,有的技术方案的不合理方式,一旦申请文件递出去,便无法修改成为合理的方式,修改会造成超范围。例如,一个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一种短信发送方法,其技术方案的第一个步骤记载了技术特征“通过指纹开关启动短信编辑及发送界面,在跳转到短信编辑及发送界面时,检测用户发出的长按指令”。这就限定了仅在“跳转到短信编辑及发送界面”时,对用户发出的长按指令进行检测,用户延时了一段时间后再发出长按指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起作用了,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而实际上质控人员只要细心一点就可以发现问题并提醒代理人将该技术特征中的“时”改为“后”,使得技术方案更加合理,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原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是一个时刻的技术方案,修改便会造成超范围。当然了,也许有人要说,后面限定的是“用户发出的长按指令”,既然是“长按”所以不可能是一个时刻等等理由进行辩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仅仅是为了有助理解而举出一个参考例子而已。
审查员必然是要在一个完整、合理、能够产生相应技术效果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考虑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授权前景。试想,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个逻辑存在错误、前后矛盾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该技术方案时实施起来会有困难,或者根本没有办法实施,这个技术方案又怎么可能走向授权呢?如果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合理的,那么很有可能在后续修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阻碍修改方向,如,修改成合理的技术方案会造成超范围,而按该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又得不到一个合理、能够授权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会在技术方案具有前景的情况下指出其他形式缺陷,但通常不会指出技术方案本身不合理的问题。理由很简单,显然发明人对技术方案是最清楚的,发明人请求保护一个技术方案,那么审查员就需要在该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审查是否具有授权前景,而代理人是代表发明人处理案件的,代理人就必须通过查看技术交底材料或者与发明人进行沟通的前提下给出合理的技术方案。
鉴于上面指出的技术方案合理性的意义以及技术方案不合理可能对发明申请造成的影响,质控人员通常是具有丰富撰写经验的资深代理人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的把握更加敏锐和准确,因此,质控人员在代理人撰写完成后,对草稿文件的审核工作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一环。质控人员应将技术方案合理性作为首先要检查的内容,对整个申请文件的技术特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所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这就需要质控人员首先应该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进行透彻理解的前提下,把握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核,将重点放在技术方案的合理性问题上,即,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使得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者不清楚等的问题,而不能将重点放在对代理人提交的撰写内容在格式上或者形式上存在的问题的指正之上。
中一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福州大学电工理论与新技术专业硕士,助理研究员(中级),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张杰女士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审查员,熟悉专利文件审查规则及要求,熟悉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在电学部从事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工作期间,审查400余个中外发明专利申请,积累了丰富的专利相关知识。
现主要负责中一专利新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的审核及中一月度、季度质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