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四问四答帮你轻松掌握PCT申请基本知识!

2017年12月27日

问:什么是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援引加入?

答:2007年4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方式,《细则》4.18对援引加入作出了说明:如果一件国际申请,在受理局首次收到《专利合作条约》(下称《条约》)11条(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请求书中可以包含这样的说明,如果《条约》11(1)(iii)(d)或(e)所述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本《细则》20.5(a)所述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根据本《细则》20.6的确认,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为本《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这样的说明如果在当日没有包含在请求书中,可以允许增加到请求书中,但仅限于这一说明包含在国际申请中或者当日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问: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以请求援引加入?

答: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某一项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从而使该申请继续作为国际申请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首次收到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某一部分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保留原申请日。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请求需满足如下两个前提:


1.请求书中需要包含根据《细则》4.18的声明(PCT/RO/101表),如果该声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请时的请求书中,应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问:怎样进行援引加入?

答:所谓援引加入,是指申请人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由于遗漏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说明书附图的某一项或者某一部分,根据《细则》20.6(a),申请人可以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1.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请的整个项目或者部分的一页或者多页;


2.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涉及优先权文件的规定,应附在先申请的副本;


3.若在先申请没有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则应附具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翻译的在先申请译文;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的,应附具用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语言和译文使用的语言两种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


4.如果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要说明该部分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位置,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于(iii)项所述的任何译文中的位置。


如果受理局发现满足《细则》4.18和上述所有要求,并且所遗漏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则应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该项目或者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


问:援引加入的时机有哪些?

答:援引加入的时机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


1.申请人收到受理局发出的PCT/RO/103通知书,通知书指出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说明书的部分,或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导致该国际申请不满足《条约》11条(1)(iii)。


在PCT/RO/103通知书中指出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使申请符合《条约》11条(1)(iii)(d)和(e),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申请也同时满足《条约》11条(1)的其他要求时,该申请可以视为满足《条约》11条(1)的要求而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原先的申请日,否则受理局会发送PCT/RO/104通知书,宣布将该申请不视为国际申请的决定。 (未完待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勇飞)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返回
上一篇:“闪银”商标之争,中郡过多申请注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下一篇:布鲁克斯(brooks)商标在中国市场遇挫,警示企业“走出去”应提前做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