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六问六答让你轻松了解专利费用减缴基本问题

2018年01月24日

问:申请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时,办理费减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纸质的证明文件吗?有无时间限制?


答:需要。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个人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企业应当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果备案人类型填写正确,备案系统中会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类型,同时,会根据属地原则,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相应的代办处,如果属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办处,则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任选一个代办处。


在备案信息“预览”界面下部,是“重要提示”栏,相关备案信息的审核机关、联系方式、证明文件的提交时限均在该处有提示,备案人应按照提示信息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问:备案填写完成提交后,状态显示为“待审核”“合格”或“不合格”,分别是什么意思?


答:费减备案请求提交后,在审核机关审核前,该费减备案请求的状态是“待审核”;如果该备案请求已经审核机关审核通过,状态为“合格”;如果经过审核,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明显不符合规定,审核机关即给出“不合格”的结论,费减备案资格失效。


问:费减备案审核不合格后,备案人当年是否可以重新办理费减备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有什么后果?


答:可以,例如A备案人,备案信息审核不合格以后,任何人均可以针对A再次办理备案。而原始提交人可以点击已经审核“不合格”的原有提交信息,选择“重新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查实后将撤销减缴专利费用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5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问:如果企业或单位更名了,该如何办理费减备案的更名手续?


答:对于已经审批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单位发生更名,应当由原始办理人(即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该费减备案信息的提交人)点击该备案信息,点击“审核信息”下方的“名称变更”功能键,输入变更后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名称和证件号码应当与公安部门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数据库中记载的验证一致,否则无法变更名称。


问:办理费减备案时,有时会提示“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存在正在进行的业务”,是什么原因?


答:这种情况是由于在此之前已经有人使用此证件号码办理了当年的费减备案手续,系统不允许出现同样的证件号码办理重复的业务,所以会有上述提示。


问:办理费减备案时,为什么备案年度有时只能选择当年,有时却能选择当年和下一年度?


答:每年的第四季度(即从当年10月1日)起,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如2017年10月1日起,可以在费减备案系统同时办理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费减备案,这样只需要办理一次手续,费减备案的有效期就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 谢辉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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