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政策

2017-07-20

凡我所代理的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若符合相关资助条件,可为客户免费办理相关资助。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1、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2、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3、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五、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六、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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