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 2000 年》第七十九條

2017-07-20
中國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專利局 ( 稱 為 “指定專利當局 ” )其中之一個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的。歐洲專利局是其中一 個 指 定 專 利 當 局,若 其 批 予 的 專 利 所 指 定 的 締 約 國 包 括 聯 合 王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 三日生效的《歐洲專利公約 2000年 》,對歐洲的專利申請制度作出若干改變。
其中一項改變是關於第七十九條的推定條文。該條文訂明,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的所有締約國均會 被當作在批予歐洲專利的請求 中 的 指 定 國 家。申 請 人 可 在 歐 洲專 利 批 出 前 隨 時 撤 回 對 某 個 締約國的指定。儘管有上述改變,中國香港仍一如以往,承認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第七十九條的唯一影響,是日後就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的每宗批予專利的申請而言,聯合王國均被當作指定國家。因此,這些申請在一開始便屬於《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所指的指定專利申請。 
返回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深圳市国内及涉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