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

2017-07-13

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由该部门有关室主任审核的“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专利法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不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直接进行审理。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原审查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说明。
(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两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复审,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作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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