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形式审查?

2017-07-13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如果在上述允许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缴纳或缴足复审费的,则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如果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或者复审请求人未包括该项被驳回专利申请的全部申请人,则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专利代理事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新委托或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的,如果未提交委托书,或者虽然提交了委托书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也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合格的,则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但是,对于专利申请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其在复审请求时另行委托代理机构的,期满未补正,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仍不合格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以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即同日分别委托的,则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则该复审请求被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此时将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与此同时,复审请求审查流程进入了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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