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复审请求人在合议审查阶段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或者复审请求人收到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但复审请求人既未参加口头审理,又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缺陷进行书面答复的,则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从而该复审程序终止。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复审程序终止。
人民法院对复审请求人不服复审决定依法进行的起诉所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其中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则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完成该复审程序的全部工作后),该复审程序终止。
4.复审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该复审程序中止,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一审诉讼程序结束。若判决结果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且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依法上诉,则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复审程序,此时若根据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有利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决定后,复审程序终止;若判决结果为维持复审决定且复审请求人未依法提起上诉,则复审程序随之终止。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其中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的,则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二审判决作出复审决定后),复审程序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