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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注册公告商标(标章),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任何人需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前项异议需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务为之。
台湾商标异议,应检附下列文件、规费,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异议申请书(载明主张法条、事实、理由)。 如果异议理由、证据资料不及于申请时提出,得请求延期补正。
2.规费。
3.异议人证明文件(公司执照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国籍或法人地位证明书)。
4.与上海及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5.申请书副本一份(被异议人有代理人时须加附一份)。
6.相关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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