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IM STUDIO”商标异议

2017年06月13日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受S.A.C.I.法莱贝亚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委托,对宋京姬(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40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0138973号“DENIM STUDIO”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DENIMLAB”商标是异议人的独创商标,并在25 类成功取得注册。被异议人系恶意抄袭异议人的原创商标,变换后缀形成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由两个英文单词“denim”和“studio”组成11 个字母组合的商标。异议商标由“denim”和“lab”组成8个字母组合没有任何含义的商标。由此可见,两商标的首部分由一模一样的单词“denim”组成。作为母语是中文的中国普通消费者,对英文的分辨识别能力远远没有中文的识别力那么高。普通消费者看到这样一串英文字母组合的商标,其首要部分又是一模一样的,消费者就会从感性上认识觉得是一样的或近似的商标,而不会施加以特别的注意力去分辨后缀有何区别。而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予以区分,而不是需要特别的注意力去区分。所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外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能达到区分产品的目的。而且,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十分明显的方式对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商标局最终接纳了我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6548314号“DENIM STUDIO”商标指定在”鞋”的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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