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AI” 商标异议

2017年06月13日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受S.A.C.I.法莱贝亚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委托,对砚山县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33期《商标公告》上的第9416595号“MICAI”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MICA”是异议人独创并最先使用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异议人多年的经营和宣传,“MICA”商标在中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异议人具有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被异议商标“MICAI”中与异议人商标”MICA”在字母组成上高度近似,仅有一个字母的区别,其使用商品“藤编制品”等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家具”等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必然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而且,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十分明显的方式对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商标局最终接纳了我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9416595号“MICAI”商标指定在” 凳子(家具),办公家具,桌子,床,沙发,茶几,家具门”的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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