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 踏实 简单 专业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见下)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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