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来了

2022年05月05日

为加强以案说法力度,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商标局评选出“2021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01 第37486163号“法雷奥”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雷奥


被异议人:东莞市智可班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并通过注册大量关联公司达到注册商标的目的。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法雷奥”指定使用在茶具(餐具)等第21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834号、第4651830号等“法雷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的车辆用火花塞等商品与第21类的香水扩散器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多人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公司,且各关联公司均持有数量不等的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法雷奥”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违背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这种滥用企业独立人格的行为应予禁止,以此警示市场主体,共同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徐丙辰)


02 第35539392号“子腊贡米”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花垣县品牌保护发展学会


被异议人:花垣县石栏镇子腊村锦秀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子腊贡米”侵犯“花垣县子腊贡米”地理标志权益,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子腊贡米种植者、生产者的利益,应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米。在案证据表明,“子腊贡米”是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当地所产优质稻米,具有悠久历史和较高声誉。除花垣县相关区域的气候等自然因素外,有赖于历代花垣县人民的精心培育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公众已将花垣县特定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稻米统称为“子腊贡米”。被异议商标“子腊贡米”易使公众将其理解为子腊出产的、曾进贡的米,具备独特品质或者质量上乘,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商品均为子腊贡米,导致对米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审理既观照历史,又根植现实,在公共利益和私益之间作出合理取舍。对代表特定品质的标志,通过适用商标法“欺骗性”条款制止个别经营者独占商标专用权,保护地方特产名称,维护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贾敏)


03 第42073902号“诗词大会”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


被异议人:河南好字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中国诗词大会》作为异议人的电视栏目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侵犯其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诗词大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经查明,异议人的《中国诗词大会》栏目自开播以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栏目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因此,“中国诗词大会”作为知名栏目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电视栏目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诗词大会”文字构成相同,其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异议人基于其电视栏目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由于法益的内容和边界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是否可作为法益予以保护,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确认是否属于应当予以保护的法益及其保护范围。该案的审理对电视栏目名称的可保护性作出具体适用指引,对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张瑾)


04 第33696336号“LAB HERCULES”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睿雅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我要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LAB HERCUL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空气净化制剂等。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卢某亮也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即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营业范围均包括商标代理服务,而且被异议人与上述两公司位于同一个小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的意志,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商标申请人事实上存在的恶意注册行为,适当扩大“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范畴。该案对打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之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出有益探索,具有一定典型性。(贾敏)


05 第46826528号“七个桔儿”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蕲春七个桔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恒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七个桔儿”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7个桔儿”为一支使用黄冈方言从事制作短视频制作与宣传的团队,在多个平台广泛使用宣传,异议人凭其“7个桔儿”知名度在广告宣传和餐厅等相关领域开展商业活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服务具有密切关联性。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直播、短视频及电商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领域的商标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该案充分考虑网络品牌传播的特点,较好地把握了“一定影响”与“不正当手段”的关系,全面考量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平台传播的影响力,对他人知名的网络视频制作品牌进行保护,对于规范电商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具有积极意义。(汪骏宇)


06 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为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 Bear及图”商标,由自然人郭某伟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童年时代(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060557号“童年网TONG NIAN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复审。在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遂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申辩意见后,商标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相关知识产权实施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所在。该案表明,未经许可将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有关规定,都面临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的结果。(翟晶晶)


07 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COGNAC”的复制,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地理标志“COGNAC”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指定商品来源于上述产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网店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干邑”地理标志的主观故意。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同时,被申请人虽认为中文“干邑”系“COGNAC”对应中文翻译,而且在实际使用中申请人亦多将“干邑”与“COGNAC”共同使用,但“康涅克”作为前述地理标志“COGNAC”的常见的中文音译,理应纳入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该案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仅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任航)


08 第29135506号“麦乐兹MAILEZI”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由该案被申请人香港誉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商品上。2020年10月14日,该商标被该案申请人麦当劳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公然进行出售等为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的董事马某某与广东两家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马某某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及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在先标识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合并适用涉及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的禁止注册规定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柯佩佩)


09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该案申请人一姚思为、申请人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无“姚安娜”的合理来源,却恶意注册姚安娜的中文名拼音及英文名等,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的故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产品,易使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密切相关,损害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请求对争议商标进行无效宣告。被申请人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姚安娜”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许可,将其艺名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致使申请人一的姓名权受到损害,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在化妆品商品上大量注册了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囤积商标以期达到非法牟利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重点规制、严厉打击的目标。该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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