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
(一)基本案情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深圳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方,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涉案的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方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并作出第509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后原告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典型意义
在专利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除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抗辩外,常采用的措施还包括针对原告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本案中,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即便原告不申请撤诉,被告也可以此提出权利瑕疵抗辩,从而保护己方的合法利益。
在类似代理被告应诉的案件中,应注意评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可通过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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