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2023年08月17日

深圳市xxx科技创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524日作出第403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深圳市xxx科技创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毫米波全息三维成像检测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

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深圳市xxx科技创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同委托我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方在仔细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涉案专利的相关信息后,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524日作出的第403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郭雷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两原告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此时我方接受两原告委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列举证据,具体说明了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得到法庭认可,成功撤销了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在类似案件中,应准确评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若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要求,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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