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x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世举科技有限公司、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xxx斯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新世举科技有限公司、xxx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方,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涉案的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方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作出第510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后原告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典型意义
本案同桂林xxx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相似,都是利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影响专利权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不同点在于前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而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特别注意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定时,判断标准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同。在实务中,应熟练掌握并运用不同类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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