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x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浙江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电动绿篱修剪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案
(一)基本案情
请求人格x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7日首次委托北京某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人浙江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电动绿篱修剪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作出第493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后格x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方代理第二次无效请求案件,我方仔细研究了上述审查决定书并针对涉案专利重新进行了检索与取证后,于2021年10月29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方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与我方提供的对比文件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作出第5551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典型意义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第一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请求人委托我方作为代理方后,我方在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设计的基础上补充了新的证据,针对相同专利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违反无效宣告程序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1与证据3具有结合启示,两者结合之后与涉案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仍可以不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仍应尽量全面地进行现有设计检索与证据筛选,避免造成时间与精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