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杜颖:《商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
2.《商标法(1993)》第8条之(6)沿袭了《商标法(1982)》之规定,未作实质变更。2001年,立法者在修订《商标法》时将《商标法(1993)》第8条之(6)列入第11条第1款第2项,根据该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后,《商标法(2013)》将该条中的“仅仅”变更为“仅”,其他内容未作变更。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8054号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4868号判决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
6.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行初字第5848号行政判决书。
7.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367号行政判决书。
8.参见冯建坤:《从“青花椒”案看弱显著性商标保护的边界问题》,载《中华商标》2022年第12期,第25-27页。
9.参见王太平、沈文丽:《<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载《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1期,第17-34页。
10.参见孔祥俊:《论商标的区别性、显著性与显著特征》,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63-77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
12.参见杜颖:《关于审慎适用绝对条款宣告使用多年的商标无效的思考》,载公众号知产力2023年12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ziaztrriP4_UZkpeM44RMA,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16日。
1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256号行政判决书。
14.参见高钰颉:《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及解决手段》,载公众号魏启学知产视界2023年7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G5Mffpt-6ld6dkyJMUHV-Q,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16日。
15.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
来源: 知产财经
作者: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